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及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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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东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及其适用[J].广东法学,2001(6):4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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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东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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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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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故意犯罪,要经过一个犯罪的起意、准备、实行、完成的发展过程。但是,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有可能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使犯罪得逞,形成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形成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放弃、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形成犯罪中止。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犯罪形态。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标志某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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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分子 既遂 故意犯罪 未完成形态 犯罪结果 未遂 作案 停止 实行 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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