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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及其适用
引用本文:陈东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及其适用[J].广东法学,2001(6):45-49.
作者姓名:陈东茹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故意犯罪,要经过一个犯罪的起意、准备、实行、完成的发展过程。但是,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有可能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使犯罪得逞,形成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形成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放弃、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形成犯罪中止。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犯罪形态。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标志某一犯

关 键 词:犯罪分子  既遂  故意犯罪  未完成形态  犯罪结果  未遂  作案  停止  实行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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