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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表及其适用--兼评<合同法>第50条
引用本文:李建华,许中缘.表见代表及其适用--兼评<合同法>第50条[J].法律科学,2000(6):75-82.
作者姓名:李建华  许中缘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2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摘    要:表见代表是指法人代表的行为虽然超越了法人的代表权限,但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外观相信其有代表法人之权而与之从事交易行为,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我国立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仅仅是开始,仍有许多配套规定亟待完善.

关 键 词:表见代表  表见代理  善意第三人  法人代表
文章编号:1000-5307(2000)06-0075-08
修稿时间:200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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