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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
引用本文:周立胜.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J].求索,2010(6):152-154.
作者姓名:周立胜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可能因国际商事合同利益的继受、义务的承担、第三方受益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也可因适用禁反言原则、刺破公司的面纱理论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还可因合并仲裁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在决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时,还应考虑"管辖权自决"原则、准据法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因素。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非签约方第三人  禁反言原则  合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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