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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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立胜.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J].求索,2010(6):15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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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立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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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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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可能因国际商事合同利益的继受、义务的承担、第三方受益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也可因适用禁反言原则、刺破公司的面纱理论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还可因合并仲裁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在决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时,还应考虑"管辖权自决"原则、准据法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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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非签约方第三人 禁反言原则 合并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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