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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生态环境侵权人”的应然范畴
作者单位:;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自《民法典》公布后,环境权益正式上升为与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并立的一种新的法律客体,不可避免的会对既有法律体系带来挑战和突破。实践中,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外,行政机关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使职权过程中亦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在"强国家,弱社会"认知观念的束缚下,其中暗含法理的自洽性问题被选择性地忽视。需围绕环境权益以厘清和界分"公私交错"的三重法律关系: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环境法律关系。未来立法中应结合各重关系的法律属性并辅之以对应的责任形式,故使违法行使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对由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上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充分贯彻"损害担责""国家赔偿"的内在蕴意。

关 键 词:行政机关  环境法律关系  补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

On Category of "Infringer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Civil Cod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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