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引发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张春萍.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引发的思考[J].中国律师,1995(9). |
| |
作者姓名: | 张春萍 |
| |
摘 要: |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条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前应当对起诉进行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做出三种不同的处理决定。关于“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法官在决定开庭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