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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告知的效力与形态
引用本文:常密菊.论公证告知的效力与形态[J].中国司法,2008(5):50-51.
作者姓名:常密菊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摘    要:近年来,尤其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与实施,公证告知的效力与形态问题就成为了业界人士关心的一个话题。《公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作为《公证法》区别于《公证暂行条例》的这一大亮点,关于公证告知的意义、内容的设计、告知的方式方法在公证界引起广泛的关注。

关 键 词:《公证法》  形态  效力  《公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机构  公证事项  证明材料

On the Form and Effectiveness of Notarization Notification
Chang Miju.On the Form and Effectiveness of Notarization Notification[J].Justice of China,2008(5):50-51.
Authors:Chang Miju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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