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的制度缺陷及其法律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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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舵.债转股的制度缺陷及其法律对策[J].当代法学,2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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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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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 研究生 邮编 43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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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是指国家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AMC)为投资主体,把原来的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AMC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理国有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资产”。同年4月至10月,经国务院批准,信达、东方、长城和华融4家AMC相继成立,分别承担建行、中行、农行和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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