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应该进入我国物权变动领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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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岳萍.公证制度应该进入我国物权变动领域(一)[J].中国公证,2011(9):3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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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岳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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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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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公证制度进入我国物权变动领域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制度保障
一、公证制度进入我国物权变动领域的必要性
(一)公证制度简介
在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中.(法定)公证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特别是物权法中.都有关于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物权制度和公证制度有机契合。交相辉映,相得益彰。从比较法学的角度看,我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近似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且实践证明.继承和发展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形式和内容.使我国的法制得到了发展。因此,研究并在物权变动领域中引入公证制度。是我们借鉴和发展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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