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狼共舞 首先自己要是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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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黎明.与狼共舞 首先自己要是狼[J].中国律师,2002(1):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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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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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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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迎接入世,加快律师业与国际接轨,根据司法部的安排,陕西省首批律师团于2001年7月6日参加由香港律师公会和省市律协组织的为期28天的培训学习,作为一名执业16年的律师,笔者有幸参加了这次交流活动。在港期间,通过对香港律师业及律师的考察了解,感触良多,现将主要体会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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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业 律师团 司法部 首先 根据 感触 考察 香港 与国际接轨 入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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