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正确处理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四大关系 |
| |
引用本文: | 夏吉先.谈正确处理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四大关系[J].现代法学,1989(2). |
| |
作者姓名: | 夏吉先 |
| |
摘 要: | <正> 自从1987年10月1日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颁布施行以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立法,就如雨后春笋一个一个破土而出。北京、辽宁、湖南、福建均颁布了类似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也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开拓了我国地方部门立法的一个新时代。然而立法的实践,推动着立法的研究。本文拟就立法中大家共同关心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提出来进行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