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被害 起诉服务、用人单位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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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文起,肖京雨,安云翔.员工上班期间被害 起诉服务、用人单位被驳回[J].法庭内外,2006(2):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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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文起 肖京雨 安云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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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张某、何某(女)二人之女张某某于2003年9月13日与北京市某衬: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中心)签订了《劳动协议书》.规定胁议期限至2004年9月13甘止。协议签订后,张某某被派到北京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所服务的某楼盘项目担任保沽员,负责该楼盘3~4号楼的楼道卫生。2003年11月6日13时,张某某上班时,在该楼盘的4号楼地下室卫生间被人强奸后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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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服务中心 用人单位 上班 被害 员工 起诉 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签订 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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