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走私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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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鑫,李宁.法人走私罪的认定[J].人民检察,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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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鑫 李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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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鑫),湖南省坪塘劳教所(李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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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走私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法人走私犯罪,尤其是企业法人参与走私,是近年来走私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法人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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