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挪用公款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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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维嘉,龚浩南.张某挪用公款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评析[J].法学,2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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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维嘉 龚浩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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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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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必须是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对于挪用公款给私营单位使用,目前仍然要按归个人使用来认定,这是由我国私营企业的经营现状决定的。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公诉罪名的情况时有发生,变更罪名在总体上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应有含意,但变更罪名同时也要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维持诉讼结构的平衡,要受到一定的制约,特别是由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时,应当注意维护被告方的辩护权。另外,本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也有特殊之处,那就是对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利实施无身份者不能独立构成的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作了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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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名 挪用公款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共同犯罪 身份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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