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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三个完善
引用本文:徐国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三个完善[J].中国检察官,2004(4):21-21.
作者姓名:徐国平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自我加压的大胆尝试,按照最高检察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所进行的试点情况来看,宣传是足够到位的,但是如何完善这一制度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适用范围需完善(1)人民监督员制度被明文限制在自侦领域,如果自身执法的改善必需借助社会监督的话,完全可以推广到其它地方和其它领域。“人民监督员”称谓过于宽泛,未能准确反映其实施主体(检察机关),同时也未能如实反映其监督内容的有限性。(2)从适用主体来讲,由于只限于自侦案件,而…

关 键 词:人民监督员制度  检察机关  适用范围  法律效力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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