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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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现明.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5(4):8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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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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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46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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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未遂的,可以比照行贿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行贿罪的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划清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既。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研究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意义主要在于量刑的差别。因此,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关于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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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贿罪 未遂犯 既遂犯 认定 犯罪既遂 刑法分则 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 犯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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