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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引用本文:张现明.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5(4):84-85.
作者姓名:张现明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463600
摘    要: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未遂的,可以比照行贿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行贿罪的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划清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既。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研究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意义主要在于量刑的差别。因此,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关于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刑法…

关 键 词:行贿罪  未遂犯  既遂犯  认定  犯罪既遂  刑法分则  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  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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