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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的处理
引用本文:李顺新.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的处理[J].法学,1992(1).
作者姓名:李顺新
作者单位:济南军区郑州军事检察院
摘    要:一是应当明确以集体名义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近些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将公款挪用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为逃避打击,便以集体的名义(包括合同约定形式)进行挪用。一旦事情败露,挪用人又采取对策,无合同的补签合同,不能补签合同的,则以借贷款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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