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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几点浅见
作者单位: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上述规定尽管从立法上确认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但是由于该条文的规定较为原则,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对此,笔者试作以下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成因探析"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具体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受部门利益驱动,以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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