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结果的应有之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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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兴安.危害结果的应有之义[J].前沿,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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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兴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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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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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危害结果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如果不彻底解决其概念问题,不仅会使犯罪构成理论陷于矛盾之中,而且也会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定罪量刑受到负面影响。本文拟从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定罪量刑、危害结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四个方面的关系出发,对危害结果的应有之义进行剖析,以期得出更为合理的结论。一、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的关系传统上,把犯罪客体定义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把危害结果定义为“危害行为给犯罪客体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这一定义,没有严格地把危害结果中包含的危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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