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为逃债法律同样要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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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胜利,史红旗.离婚为逃债法律同样要追究[J].中国民政,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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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胜利 史红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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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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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介绍】被告郭XX、冯XX原系夫妻。后郭、冯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归冯XX所有。此前,被告郭XX先后数次向原告陈某借款 62000元,并每次借款都出具了借据(其中32000元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另30000元约定“用期三个月,到期还息 2250元”)。经陈某多次催要。被告冯 X X偿还了陈某现金 2000元。后来陈某又去催要时.却被冯XX告知,自己已和郭XX离婚。以后要钱的话,就去找郭XX要。陈某无奈,便将郭XX、冯XX告上法庭。要求郭、冯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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