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村规民约不能“一订终身”
引用本文:仓林卿.村规民约不能“一订终身”[J].中国民政,2000(2).
作者姓名:仓林卿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民政局
摘    要:一些村的村规民约未能随着村情的变化及时修订,甚至是"一订终身"。由此而产生种种弊端:一是有些条款陈旧过时,形同虚设; 二是有些条款不适应发展变化了的情况,过松过宽, 失去约束力; 三是有些条款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相抵触,难以执行;四是有些新问题、新事项在原条款中无明确规定,则无"约"可依。由此可见,村规民约必须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充实、修改和完善。一、要定期调整。村情变化了,一些老问题、老矛盾不存在了,就必须把过时的条款废止,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逐条对照工作,必要时可随时调…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