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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事调解的误区
引用本文:谢秋明,邱长福.农村民事调解的误区[J].中国民政,2000(3).
作者姓名:谢秋明  邱长福
作者单位:江西兴国县委宣传部
摘    要:农村的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为化解群众矛盾,稳定农村秩序,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做了大量的工作,调解员也被人民尊称为“公平人”、“懂法人”。但不可否认,在调解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不少误区,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 调解员成了和事佬 不少调解员把民事调解工作定位在做“和事佬”的角色上,把“双方没意见”作为调解的最终目标,忽视了自己在调解纠纷的同时,还肩负着宣传法律、贯彻法律的崇高使命。有的调解员为使双方“没意见”,竟做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调解。比如:一名李姓妇女在丈夫去世 1年后,与帮工王某建立了感情,当她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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