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卖淫幼女”性权利保护的缺失及完善 |
| |
引用本文: | 王丹屏.我国刑法对“卖淫幼女”性权利保护的缺失及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5):63-64. |
| |
作者姓名: | 王丹屏 |
| |
作者单位: |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 |
| |
摘 要: | 1997年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单列出来,拟制"卖淫幼女",并赋予其"性承诺(同意)"能力,导致司法实践对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奸淫幼女)罪的认定困难。刑法作为保护社会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纳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的范畴,并以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将会全面有效地保护幼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
关 键 词: | 嫖宿幼女罪 强奸罪 卖淫幼女 性承诺(同意)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