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及知识产权管理——深入解读新专利法——论新《专利法》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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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柳福东,朱雪忠.专利法及知识产权管理——深入解读新专利法——论新《专利法》第62条[J].湖湘论坛,2009(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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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柳福东 朱雪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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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广西大学法学院 [2]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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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学部重点课题“促进我国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编号:70633003】的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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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引言 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其中增加了第62条,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该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对《专利法》第62条的正确解读,涉及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该项制度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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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法》 知识产权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解读 现有技术 专利侵权纠纷 法律适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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