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悖谬——以法院对执行申请的审查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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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红霞,赵金宝.论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悖谬——以法院对执行申请的审查为视角[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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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红霞 赵金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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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徐矿集团旗山煤矿,江苏徐州,221000 2.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江苏连云港,2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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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项不合理的制度,是不可能通过理论上的思辨解释或具体操作方式的选择而变得合理的,我国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制度就是如此。虽然目前我国法院对受理要求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后的审查方式有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和明显违法审查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但由于我国主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制度本身是不合理的,因此,无论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选择何种审查方式,都完全无法摆脱理论和现实上的双重困境。重新建构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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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具体行政行为 强制执行 审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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