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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衔接上的缺失和协调——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5条为范例
引用本文:熊永明.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衔接上的缺失和协调——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5条为范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5):124-129.
作者姓名:熊永明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00
摘    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5条的刑事责任无法在刑法中得到全部落实。行政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出现真空的原因在于行政刑法的制定缺乏整体意识,立法仓促以及我国刑法的内容落伍于时代。协调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的基本途径是在行政刑法中明示援引的条款,在行政刑法中单独设置罪状和法定刑及修正增补新的犯罪条款。

关 键 词:行政刑法  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罪  立法真空  依附性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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