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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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忠杰.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12):278-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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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忠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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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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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酒的消费数量每年也在不断的增长,与醉酒后犯罪相关的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他们在醉酒状态下犯罪后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一规定与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因此,本文希冀通过对自由行为理论的研究,能够更好的建立生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进行处罚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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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理醉酒 完全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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