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鼠仓行为”犯罪之正解 |
| |
引用本文: | 龚振军.论“老鼠仓行为”犯罪之正解[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3):110-114. |
| |
作者姓名: | 龚振军 |
| |
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
| |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犯罪规制在内幕交易罪条款之下,纯粹基于一种经验解读,而非规范解读。这种经验解读直接导致老鼠仓犯罪规范属性的错位。实质上,老鼠仓犯罪应是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对其宜采用背信罪与特别背信罪的形式予以规制。如果从背信的视角来审视老鼠仓犯罪构成要件,其规范构成宜做如下修正: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滥用法律权限或违背受托义务,以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或损害本人利益,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或者授意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或者利用受委托管理的财产,从事类似非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关 键 词: | 老鼠仓犯罪 立法规范 规范修正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