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旧盖新与宅基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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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顺发.拆旧盖新与宅基地使用权[J].河北法学,19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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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顺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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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市郊区村民陈××,73岁,孤身一人。陈因自己的住房年久漏雨,不能居住,自1988年秋开始,多次向村委会申请翻建住房或按规划调整宅基新建住宅。村委会根据《村规民约》中“孤寡老人不发放给宅基地”的规定,不予准许。陈遂于1989年3月至6月,自行拆除旧房并又在原址上建起新房。乡政府以未经村委会同意和乡政府批准,私自建房,影响规划,违反《土地管理法》第38、45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及乡规民约、村规民约中有关发放宅基地、翻建房屋之规定,对陈作出拆除非法建筑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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