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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能否认定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引用本文:曹卿龙.本罪能否认定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J].中国检察官,2011(8):75-75.
作者姓名:曹卿龙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312000
摘    要:案情]戴某于2009年11月13日凌晨在浙江省上虞市某宾馆一房间内.趁李某醉酒熟睡无法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日早晨6时许,戴某发现李某已死亡,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尸体检验报告证实:(1)死亡原因:系呕吐物吸入堵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2)造成呕吐的原因:酒精中毒,常发生呕吐,在中毒致人昏迷、呼吸中枢抑制情况下.呕吐物不能及时排出易误吸入呼吸道,是造成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戴某乘李某醉酒之际进行的性交位置与姿势,会造成其腹部屈曲及头位低.并使李某限制于仰卧位.且性交时的涌动。结合胃内容物量的情况,也可使李某发生呕吐及不能将呕吐物及时排出而误吸入呼吸道:李某头部损伤,虽不致命.但也可致其呕吐.

关 键 词:结果加重犯  强奸罪  否认  窒息死亡  死亡原因  酒精中毒  2009年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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