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未通谋事后帮助丢弃手提包弄参与分赃的纤为之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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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玉玲,黄慧刚.事前未通谋事后帮助丢弃手提包弄参与分赃的纤为之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1(8):7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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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玉玲 黄慧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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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54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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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10年9月12日凌晨,蒋某在街上发现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停在路边未关好车窗,遂从车内盗窃了一个手提包.后搭三轮车到莫某的住处。莫某与蒋某一起打开手提包,发现包内装有现金13600元、三星手机一部、太阳眼镜一副。蒋某将盗窃所得的现金分了4100给莫某,莫某帮蒋某把手提包拿到河边丢弃,并将4100元挥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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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手提包 2010年 三星手机 太阳眼镜 小轿车 三轮车 盗窃 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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