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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官释明权的构建
引用本文:彭志忠,黄卫华.试论我国法官释明权的构建[J].学理论,2009(9):120-122.
作者姓名:彭志忠  黄卫华
作者单位:湖南工学院,湖南,衡阳,421002
摘    要:法官释明权是法官的职权,被称为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修正器。为准确而公正地适用法官释明权,本文认为释明权适用应遵循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坚持法官中立、坚持公开透明、坚持适度的原则;应在诉讼请求、当事人举证、法官法律观点三个方面进行释明;释明的方式应分为口头和书面二种,口头方式以发问、晓谕两种为宜;法官行使释明的时间应是在当事人举证期限过后、法庭辩论结束之前进行。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法官释明权  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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