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违法补正责任的确立及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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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情宝.行政程序违法补正责任的确立及适用[J].人民司法,2012(9):9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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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情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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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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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程序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明文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撤销该被诉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但对于一些并非明显违反法定的行政程序或者说具有轻微瑕疵的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则通常将其视为合法的行政程序予以裁判维持,这难免会使人心生法院偏袒行政主体的直观感觉,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现行立法关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化处理,并无法满足法院对复杂多样(表现形式不一、产生原因不同等)行政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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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程序违法 行政程序法典 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 补正 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诉讼法 司法审查范围 法院 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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