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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善意取得
引用本文:李立民.房屋买卖中的善意取得[J].天津人大,2012(3):40-40.
作者姓名:李立民
作者单位: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
摘    要:案情 原告汪某与被告粟某系夫妻,原告于2010年2月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粟某离婚,2010年5月10日被告粟某将其名下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坐落本市河东区某公寓底商经第三人(中介公司)评估为195万的情况下,以130万元低价卖予被告徐某,现已过户,产权变更至徐某名下。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房屋买卖  2010年  中介公司  存续期间  产权变更  被告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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