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制度比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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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左银刚.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制度比较分析[J].山东人大工作,2012(2):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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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左银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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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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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内地与香港地区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在香港回归之前,香港与我国内地相互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基础是《纽约公约》。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以后,基于"一国两制"制度,香港保留和维持原有法律体制和司法制度,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域,对于内地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或者香港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两地法院不能再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同时又不能按照处理国内裁决的方式予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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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 管辖法院 区际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申请执行 不予执行 一国两制 台湾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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