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之建构 |
| |
引用本文: | 傅蔚蔚,张旭良.试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之建构[J].法律适用,2006(Z1). |
| |
作者姓名: | 傅蔚蔚 张旭良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司法实务表明,由于语言表述的局限性,立法者预见未来的有限性以及制定法本身所固有的不周延性,制定法的诸多阙漏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所谓制定法规则的绝对确定性、普适性、稳定性显然是不存在的。由此,导致法——特别是私法,不能化约为纯粹的形式合法性,并且它也并不总是等同于正义,从而使形式合法性与个案正义要求之间的内在冲突不可避免。因此,个案正义的需求必须通过相应的司法制度并融入法律体系之中,才能使法律的严格、僵化得以有效缓解,才能使司法受众更可能现实地接近司法正义,也才能在实质意义上实现法律的目的、意义和价值。鉴于此…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