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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才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贾立安.检察机关如何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才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几点思考[J].内蒙古检察,2005(3):13-14.
作者姓名:贾立安
作者单位: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保留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为侦查工作需要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具有合法性,其出具的司法鉴定依然可以当作证据使用,并具有法律效力。《决定》实施后,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应当告知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要注重落实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解决办法。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中国  鉴定机构  侦查机关  鉴定人  鉴定意见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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