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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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隽,王大维.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相关问题[J].中国律师,2008(3):8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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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隽 王大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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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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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是一种较新的合伙形式,类似于英美法中的有限责任合伙,主要指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主要为了解决各类专业人士执业特点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之间的矛盾、以及传统合伙的“人合性”与专业组织规模化经营的矛盾等等。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被初步确立,在2007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被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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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普通合伙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合伙 合伙制度 规模化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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