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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少年应加强犯罪的代价教育
引用本文:王洪彬,方燕.对青少年应加强犯罪的代价教育[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5(5).
作者姓名:王洪彬  方燕
摘    要:人类具有趋利避害的共同心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更多地追逐物质利益.为此而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论为罪犯的青少年日渐增多.是否犯罪所获取的满足超越了犯罪的受惩罚风险呢?我国强调对犯罪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应无异议.青少年不惜以身试法,其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认识到自己犯罪过程中所付的沉重代价.犯罪经济学从个体出发,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犯罪原因和研究犯罪对策.这一理论认为,罪犯有两种基本的成本,一是时间的机会成本,二是处罚成本,是一种预期成本.时间的机会成本是指,人的有限生命存在的时间,是一种宝贵资源,当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从事一种活动,不能再从事另外的活动,也即在从事某一种活动时必须放弃其他活动.惩罚成本即犯罪受到处罚时罪犯所受到的损失.如果仅从眼前得失来衡量,青少年犯罪所化“成本”似乎不是很高.如果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青少年犯罪“成本”较之普通人犯罪“成本”具有显著的昂贵性特点,(本文以下均借用犯罪经济学中“成本”概念,请读者注意)其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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