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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等单位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马洪苍等同志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的决定
摘    要: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表彰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省政府决定,授予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等84个单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马洪苍等98名同志“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继续努力,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争取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立新功。全省各族人民要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为榜样,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为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促进我省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而努力奋斗!附件: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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