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意见之三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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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克睿.争鸣意见之三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的可能性[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6):9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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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克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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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20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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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日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的案件中 ,首次将电子邮件打印件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此种操作 ,在全国司法审判中尚属首例。该案的案情及争议的核心问题所引申出的证据法上的命题为 :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 ,电子邮件可否作为诉讼证据 ?此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还从另一起真实案例中抽象出“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同时适用”的讨论模型。本刊特发表该院法官的二组讨论文章 ,以期待学术界能够举一反三 ,推动我国法官理论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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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证据 证据形式 证明力 修改 争鸣 可能性 基础 意见 信息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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