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对党委判处罚金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31条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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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力博,陈丽霞.能对党委判处罚金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31条的思考[J].行政与法制,2002(8):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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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力博 陈丽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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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交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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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据2002年4月1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华坪乡党委及原党委书记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策并组织村民采伐国有林木,被该县检察院以(单位)盗伐林木罪推上被告席。党委成为刑事被告,在我国尚属首例,该案仍在审理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如果该党委的罪名成立,就要以罚金形式承担刑事责任笔者以为,对党委等公共职能主体判处罚金的立法规定,其合理性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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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罚金 乡党委 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告 刑事 盗伐林木罪 国有林 林业主管部门 镇坪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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