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行政判例法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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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温向丽,梁丽芳.建立我国行政判例法初探[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7(4):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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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向丽 梁丽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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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大学,辽宁,大连,116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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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成文法与判例法两大法系逐渐融合,这是对两种法律形式利弊取舍的理性选择。目前在我国,判例仍不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我国判例法体系是目前形势所需;但鉴于目前行政法的发展状况,以行政法为先导确立我国的行政判例制度是现实选择。因此应重构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赋予行政判例的法源地位。目前,我国急需进行司法改革,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加强行政审判的组织建设,确立我国行政案件的采集和发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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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判例 法律体系 成文法 判例法 |
文章编号: | 1008-4053(2005)04-0037-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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