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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立法规定对垂直管理监督部门的监督权限
摘 要: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7年1月8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食品召回”制度,“监管部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该食品。”条例草案还规定了食品地方标准要公布、召回费用由商家承担、食品生产要建立档案等内容。
关 键 词:
食品生产
召回
《南方都市报》
立法
征求意见
《条例》
安全条例
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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