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的说明义务之我见——与俞里江、赵艳群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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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小勇,潘明礼.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的说明义务之我见——与俞里江、赵艳群商榷[J].行政与法,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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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小勇 潘明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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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 2. 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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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对与劳动合同订立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包括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对本人基本情况资料的填写。对与劳动关系建立有关的重要情况,即使用人单位未询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主动披露。对与劳动关系建立无直接相关的个人情况的披露应当真实,不得欺诈。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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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订立 说明义务 诚实信用 就业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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