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的说明义务之我见——与俞里江、赵艳群商榷
引用本文:何小勇,潘明礼.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的说明义务之我见——与俞里江、赵艳群商榷[J].行政与法,2011(11).
作者姓名:何小勇  潘明礼
作者单位:1.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
2. 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对与劳动合同订立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包括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对本人基本情况资料的填写。对与劳动关系建立有关的重要情况,即使用人单位未询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主动披露。对与劳动关系建立无直接相关的个人情况的披露应当真实,不得欺诈。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劳动合同订立  说明义务  诚实信用  就业歧视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