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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居住性默示担保规则及其启示
引用本文:周珺,饶清.论可居住性默示担保规则及其启示[J].求索,2011(7):163-165.
作者姓名:周珺  饶清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基金项目: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项目,S30902;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08HZK003
摘    要:可居住性默示担保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即便租赁合同中无明确约定,出租人也应当担保租赁房屋在租赁开始时乃至整个租赁期间适合人们居住。该规则在适用范围、基本属性、救济措施等方面对我国房屋租赁法制的完善不无借鉴意义。

关 键 词:可居住性默示担保  住房租赁  出租人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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