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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夫妻共有房屋中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引用本文:林艳婷.论对夫妻共有房屋中隐名共有人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35).
作者姓名:林艳婷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摘    要:由于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制的适用,房地产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且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即隐名共有人的出现。而且由于《婚姻法》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因此本文从对改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和在立法中增加夫妻联名登记权的建议来进一步保护隐名共有人的权益。

关 键 词:夫妻财产共有制  隐名共有人  夫妻的联名登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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