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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合理性研究
引用本文:陈濂,;柯葛壮,;田欢忠.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合理性研究[J].新法规月刊,2010(4):108-117.
作者姓名:陈濂  ;柯葛壮  ;田欢忠
作者单位:[1]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2]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我国法定的司法工作制度。该制度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途径。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强化法律监督、健全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的改革导向,以及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改革目标,推动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落实和发展。根据检察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结合审委会制度的改革内容,检察机关应通过列席审委会对审委会讨论的个案、类案及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决策的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恰当性进行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应有作用。

关 键 词:检察长  列席审委会  检察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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