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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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晚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研究[J].新法规月刊,2010(5):4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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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晚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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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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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特征。构成该罪不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构成要件,应当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作为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应当结合该罪的犯罪客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委托理财,应当从合同是否存在保底条款、合同的签订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是否造成投资人损失四个方面综合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当从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筹集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是否实际归还等方面综合考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具有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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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犯罪构成 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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