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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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J].新法规月刊,20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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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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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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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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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总则 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不动产 法律性质 权利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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