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应慎用和解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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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国祥.交通肇事犯罪应慎用和解不诉[J].法制与社会,2010(6):14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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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国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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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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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是从宽,适用的案件应为主要针对被害人犯罪的案件。交通肇事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性质不适合刑事和解。本文指出在当前交通肇事犯罪高发,打击日益从严的情况下,对交通肇事犯罪较多地适用和解不诉,不符合形势要求,也有悖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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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交通肇事罪 公共安全 相对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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